(2015)安民初字第0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郑成民与朱蒙蒙、郑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民,朱蒙蒙,郑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050号原告郑成民,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蒙蒙,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田超英,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炎军,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成民与被告朱蒙蒙、郑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成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成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成民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树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