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同恩与任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淑华,任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654号申请执行人:崔淑华,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宗国,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丽丽,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1)胶南执字第2273号申请执行人刘同恩与被执行人任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房屋一处已被依法拍卖。申请执行人已按照案款分配比例领取了案件款,并同意对本案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南市人民法院(2010)胶南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兆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