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执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晓磊与李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磊,李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55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磊,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永霞,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调解书,经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永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晓磊贷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以1.2分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霞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宁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