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法民初字第05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友方机电有限公司与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友方机电有限公司,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784号原告重庆市友方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59976-3,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机电城B5-1。法定代表人董才,重庆市友方机电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03388-2,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祥路2号。法定代表人阮伟兴,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友方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越盛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友方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友方机电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友方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重庆市友方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文 毅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人民陪审员  刘仁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