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潘万福与裴万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万福,裴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潘万福。被告裴万强。原告潘万福与被告裴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万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潘万福负担。审判员 李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