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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潘万福与裴万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万福,裴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潘万福。被告裴万强。原告潘万福与被告裴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万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潘万福负担。审判员  李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