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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如意、宋伟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如意,宋伟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如意,男,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榆次区东阳镇东阳村村民,住。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6月2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8月5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同年8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辩护人左韶山、闫变芳系山西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伟,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榆次区东阳镇东阳村村民,住。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6月2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8月5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同年8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15)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如意、宋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如意及其辩护人左韶山、闫变芳、被告人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宋如意驾驶红色启程两厢车伙同被告人宋伟到了张庆乡演武村宋氏醋厂后,被告人宋如意进入厂内,被告人宋伟在大门口瞭望放哨,被告人宋如意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钳将醋厂内50吨醋罐阀门剪断,打开阀门后,二人离开,导致醋罐内的醋流失约40吨。经榆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宋氏醋厂损失总价值约672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宋如意、宋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宋如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对本案所涉流失食用醋的数量及酸度有异议,价格认证中心没有资质证明醋的酸度;2、本案所涉醋罐中有6.95吨为宋如意所有;3、被告人宋如意系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属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日晚11时许,被告人宋如意驾驶红色启程两厢车伙同被告人宋伟到了张庆乡演武村宋氏醋厂后,被告人宋如意进入厂内,被告人宋伟在大门口瞭望放哨,被告人宋如意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钳将醋厂内50吨醋罐阀门剪断,打开阀门后,二人离开,导致醋罐内的醋流失约40吨。经榆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宋氏醋厂损失总价值约67200元。另查明,被告人宋如意、宋伟与被害人宋某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人共计赔偿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162500元,已履行,被害人宋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孙改贤与宋某的租赁协议,证实孙改贤将自建的养鸡场改制醋房的经营权承租给宋某,租赁时间从2014年1月16日开始。2、侦查机关的作案现场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宋如意、宋伟的犯罪事实。3、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治安大队的抓获经过说明,证实该该局民警于2014年6月27日早晨在被告人宋如意家中将宋如意抓获,随后又到东阳镇东阳村的宋伟家中将宋伟抓获。4、榆次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该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4年5月16日在公安干警陪同下前往榆次区演武村XX家醋厂进行实地勘验,储藏罐直径约为3.5米,直筒部分高约4.92米,被破坏前已储存满,被发现后关闭阀门后剩余醋高度约为0.75米,经测算,流失食用醋约40吨,醋的酸度约为6度,该种酸度的食用醋价格约为0.84元,40吨该种酸度的食用醋总价值约67200元。5、被害人宋某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宋如意、宋伟赔偿了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158000元及土地赔偿款4500元,被害人宋某对被告人宋如意、宋伟的行为表示谅解。6、被告人宋如意、宋伟的户籍信息材料,证实了本院查明的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7、被害人宋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该陈述,该醋厂醋罐里的醋被人倒掉了,醋罐内有50吨左右的醋,发现后关掉阀门还剩下5吨左右。该怀疑醋罐的醋被倒掉是宋如意所为。8、宋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该系宋某之子。该陈述,2014年5月10日凌晨2点多,醋厂工人胡英会打电话,说有人将醋厂储存罐的醋放了,该去了厂里,看见满院子都是醋,该就打电话报了警。当天储藏罐内存放有50吨大曲成品醋,流失了约45吨。9、被告人宋如意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12点,该从地下室拿了一把钳子,开车去宋伟家叫他和该去办个事,该拉着宋伟去了演武村南面的醋厂,下车后,该拿着钳子进了醋厂,到了醋罐那里,该用钳子把阀门扭开就走了。该放掉醋罐里的醋是因为经济纠纷。10、被告人宋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12点,宋如意给该打电话,说过一会儿宋如意开车接上该,他说陪他去演武村一趟,该就陪他去了,到了演武村醋厂门口,该和他走到存放醋的白色罐子跟前,宋如意让该看着点人,宋如意就蹲到醋罐阀门口,该看见醋从罐子里流出来,就和宋如意出了大门开车回家了。11、证人王某、张某、胡某在侦查机关的证明材料,证实案发前醋厂的储藏罐中存放有50吨大曲成品醋。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如意、宋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672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宋如意、宋伟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宋如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如意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根据侦查机关的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宋如意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因此,本院对该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如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宋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郝玉萍人民陪审员  田孟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