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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金福子、孙学权诉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四村民小组、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福子,孙学权,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四村民小组,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4号原告:金福子,女,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原告:孙学权,男,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委托代理人:朴锦哲,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孙忠文,组长。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承赫,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福子、孙学权与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四村民小组、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福子、孙学权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福子、孙学权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福子、孙学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付100元),由原告金福子、孙学权负担。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