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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汤守家、胡美玲、当涂县煌辉制衣厂、当涂县东超制衣厂、霍官熊、周振云、霍旭东、霍旭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汤守家,胡美玲,当涂县煌辉制衣厂,当涂县东超制衣厂,霍官熊,周振云,霍旭东,霍旭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汤守家被执行人胡美玲被执行人当涂县煌辉制衣厂被执行人当涂县东超制衣厂被执行人霍官熊被执行人周振云被执行人霍旭东被执行人霍旭超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守家、胡美玲、霍官熊、周振云、霍旭东、霍旭超、当涂县煌辉制衣厂、当涂县东超制衣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二终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前期利息共计1683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270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二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刘民俊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祥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