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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冉×诉被告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853号原告冉×被告钟××本院在审理原告冉×与被告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庆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燮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