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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三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邹平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孟熙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孟熙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三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邹平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汽车站对过齐明建材城院内。法定代表人董婷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孟熙凯,居民。申请执行人邹平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熙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52295元,已执行/元,尚欠52295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