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仓商初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均官、万日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均官,万日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商初字第0076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学根,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均官,男,汉族。被告万日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均官、万日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王均官、万日标长期在外、无法联系,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剑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