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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郑明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伯尧,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京,男,成年,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天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陈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