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民三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太原市宏祥盛物资有限公司与晋中丰亿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宏祥盛物资有限公司,晋中丰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民三初字第130号原告太原市宏祥盛物资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龙盛钢材市场023号。法定代表人张忠,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芳、刘康康,山西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晋中丰亿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法定代表人闫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爱���,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榆民诉前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晋中丰亿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6390元并冻结原告担保人张忠银行存款59万元。现因本案已调解处理,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晋中丰亿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6390元的冻结。解除对原告太原市宏祥盛物资有限公司担保人张忠银行存款59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白金山人民陪审员 王彦朝人民陪审员 王渊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