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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初字第0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董某某、董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初字第01599号原告董某甲,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董某乙,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李某某,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董某甲、董某乙与被告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甲、董某乙诉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二原告对被继承人董成士应继承份额;判��被告返还二原告应继承财产份额。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的被告地址不明确,应当驳回二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甲、董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庆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