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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淑影与杨奇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影,杨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472号申请人张淑影,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富裕县锁子饺子馆礼仪餐饮业主。被执行人杨奇兴,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现已向我院申请撤回对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子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