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杜月霞诉王长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172号原告:杜月霞,女,汉族,1974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王长英,女,汉族,1977年5月4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贺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德营,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月霞诉被告王长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月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月霞撤诉。本案受理费2234元,减半收取111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智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改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