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与任永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任永恒,杨长海,杨吉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郅良杰,主任。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永恒,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杨长海,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杨吉合,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任永恒、杨长海、杨吉合(2014)商商初字第33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任永恒、杨长海、杨吉合进行全面财产查控,划拨被执行人杨吉合银行存款792元,被执行人任永恒筹集交纳150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任永恒、杨长海、杨吉合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任永恒、杨长海、杨吉合所欠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3747元、案件受理费4910元、公告费600元,已执行到位15792元,剩余款项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振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