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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6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6673号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友展,苏志梅,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建林,总经理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19元,减半收取20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叶勇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刘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