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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520号原告徐某某,女,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卜凤辰,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李国芹,196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李某某,女,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马立学,196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李国芹,196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及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