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斌诉李云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李云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55号原告王���,男,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金胜乡古寨村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刘斌,男,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金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武俊喜,男,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金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云杰,男,汉族,静乐县康家会镇康家会村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李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王斌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梅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