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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窦剑与秦健、皮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2861号原告窦剑。委托代理人高用娟(系原告妻子),天津鑫诺威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涛,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健,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监狱。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81********。被告皮坤,无职业。原告窦剑与被告秦健、皮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佳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用娟、陈涛、被告秦健、皮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秦健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7至9月间,被告秦健先后从原告处借款16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2年被告秦健因涉刑事犯罪被判刑,在天津滨海监狱服刑。2013年7月,原告因催要借款无果起诉二被告还款,后原告撤回起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再次起诉二被告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秦健偿还原告160000元并支付迟延还款期间的利息25831元(自2011年8月20日至2015年5月20日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皮坤就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秦健辩称,已经收到应诉材料,认可欠款事实及利息数额,但现在没有能力支付。被告皮坤辩称,同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现在无力偿还,需等秦健出狱后共同偿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8日被告秦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窦剑现金30000元(叁万元整),于2011年8月6日还清”;2011年7月11日被告秦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窦剑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于2011年8月10日还清”;2011年8月4日被告秦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窦剑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于2011年8月20日还清”;2011年9月13日被告秦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窦剑借款人民币40000元整(肆万整)”;2011年9月20日被告秦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窦剑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整)”。原告主张系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分多次交付以上借款,被告秦健对此予以认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皮坤与被告秦健承担连带偿还借款责任,被告皮坤表示同意。另查,原告于2013年7月8日曾就本案所涉借款向本院起诉二被告要求偿还,后原告撤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借条、银行查询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秦健为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张系通过银行转帐、现金方式交付借款,被告秦健对此予以认可,原告与被告秦健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秦健应当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关于利息,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被告秦健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数额予以认可,且该数额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故对原告主张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被告皮坤同意与被告秦健连带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皮坤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窦剑借款16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5831元。二、被告皮坤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009元人民币,由被告秦健、皮坤承担。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佳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风星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