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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山东百安居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与张可馨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百安居置业咨询有限公司,张可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711号原告山东百安居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恒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舒羽,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人员,住济南市。被告张可馨,女,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夫会,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百安居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可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百安居置业咨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可馨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百安居置业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百安居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可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百安居置业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春晓人民陪审员  锜 榕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路文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