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波、黄容与被告曾福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波,黄容,曾福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157号原告黄波。原告黄容。被告曾福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波、黄容与被告曾福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波、黄容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波、黄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黄波、黄容承担。审 判 长 谢 娜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朱达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窦 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