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孙金戈与赵卫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戈,赵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孙金戈,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卫华,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灵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绿色丰田小型普通客车、黑色奔驰牌轿车归被执行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所有的绿色丰田小型普通客车。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黑色奔驰牌轿车。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