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拉民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吉新桥与边巴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新桥,边巴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拉民二初字第15—1号原告吉新桥,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代理人何波,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敏华,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巴,男,1966年7月4日出生,藏族,拉萨市城关区人,现住拉萨市城关区。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对原告吉新桥与被告边巴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拉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拉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经审理查明部分第二行表述中存在“被告吉新桥”错误,现更正为“原告吉新桥”。审判长 索朗多吉审判员 彭 美 玉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格 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