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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68号申请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顾平,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贺国军,董事长。申请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0万股股权并冻结被申请人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50万股股权已到期和预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并已提供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蚌埠分行营业部的定期存款7000000元(账号:18×××13)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0万股股权;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50万股股权已到期和预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三、冻结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蚌埠分行营业部的定期存款7000000元(账号:18×××13)。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