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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唐建新与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新,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唐建新。委托代理人何雪江。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新与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双方在庭外和解,被告已向原告返还浙G×××××汽车并支付原告500元,原告唐建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建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建新负担。审判员 高 春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诸葛晓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