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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田东华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行初字第00019号原告田东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向志福,农民。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郑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县长。委托代理人覃建伟,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原告田东华诉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阳县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收到了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因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进行行政复议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即资丘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关于田东华和田德见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书》(资政文(2014)9号),在2015年6月12日已被资丘镇人民政府发文自行撤销,2015年9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请求行政复议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已撤销,原告若坚持诉讼,请求被告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并无实际意义,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东华撤回对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东华负担。审 判 长  闵珍斌审 判 员  曹 斌代理审判员  周铁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