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彭小旺与欧阳光胜、彭长杏、刘海华、李建立、谢国胜民间借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小旺,欧阳光胜,彭长杏,刘海华,李建利,谢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彭小旺(曾用名彭小万),男。被申请人欧阳光胜,男。被申请人彭长杏,男。被申请人刘海华,男。被申请人李建利,男。被申请人谢国胜(俗用名谢万杏),男。申请人彭小旺因与被申请人欧阳光胜、彭长杏、刘海华、李建利、谢国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光胜、彭长杏、刘海华、李建利、谢国胜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高丽英以其所有的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彭小旺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光胜、彭长杏、刘海华、李建利、谢国胜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五被申请人与该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扣押担保人高丽英所有的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知平审 判 员 马立芳助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