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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喜儿与汕头市潮阳区第二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喜儿,汕头市潮阳区第二建筑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222号原告黄喜儿,男,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罗文钦,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思帆,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汕头市潮阳区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法定代表人:吴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喜儿与被告汕头市潮阳区第二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喜儿没有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许晓青审 判 员  陈少丘代理审判员  卢泽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裕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