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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03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褚淑玲与缐小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淑玲,線小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3858号原告褚淑玲,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宁明军,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線小亮,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6号楼1001、1002号。负责人刘志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葛,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原告褚淑玲与被告線小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淑玲的委托代理人宁明军与被告線小亮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淑玲诉称,原告与被告線小亮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褚淑玲受伤,车辆损坏。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原告与被告線小亮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现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9139.8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23430元、残疾赔偿金351280元、鉴定费24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009元、误工费1280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537408.8元,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122000元,超过交强险部分,判决被告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原告207704.4元,合计为:329704.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線小亮辩称,我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属实,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事发后被告为原告垫付20000元医疗费,要求一并解决。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该车在我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同意依法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13时35分,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西台下村,被告線小亮驾驶小客车(车牌号为冀D×)由南向北行驶,与原告褚淑玲驾驶电动自行车(无号牌)由西向东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褚淑玲受伤。随后,原告褚淑玲被送往北京怀柔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踝关节骨折(右)、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伤(颞左侧)、硬膜外出血(颞右)、硬膜下出血(额颞左)、头皮挫裂伤(额右)、急性闭合性胸部损伤、肺挫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胸腔积液、动眼神经视神经损伤(右)、右侧颧骨蝶骨骨折、C6C7右侧横突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等,住院32天(第一次住院26天遵医嘱留陪一人,第二次住院6天,无医嘱留陪记录)。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線小亮、褚淑玲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2015年4月原告持诉请诉至本院,二被告以辩称意见,坚持依法判决。审理中,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残疾赔偿金98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2000元,故原告撤回对其的起诉,二被告亦无异议。庭审中褚淑玲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医疗费65756.51元、误工费1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护理费23430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2532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009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450元,以上共计395925.51元,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系同等责任,故现主张各项费用总和为197962.75元,并认可線小亮为其垫付20000元医疗费,且同意将20000元医疗费用直接返给被告線小亮。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褚淑玲提供的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褚淑玲的综合赔偿指数为40%,对该鉴定报告结果,二被告予以认可。褚淑玲支付鉴定费2450元,保险公司认为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同意给付。褚淑玲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被告方予以认可。褚淑玲主张交通费1000元,因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被告方同意给付300元。褚淑玲主张伤残赔偿金253280元,被告方认为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褚淑玲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28009元,并提供被扶养人身份证明,被告方认为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褚淑玲主张护理费23430元,并提供护理费正规发票,被告方认可有正规发票的护理费,对于没有发票的,被告人认为过高,不完全同意赔偿该金额。褚淑玲主张营养费6000元,未向本院提交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被告方不同意给付。褚淑玲主张误工费14400元,被告方认为主张过高,同意误工3个月,一天80元,共计7200元。另查,肇事车辆在被诉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有不计免赔条款。该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再查,原告父亲褚久田,1928年12月30日出生,母亲杨玉兰,1931年12月18日出生。两夫妻共生育4名子女,均已成年。被告方对此无异议。另原告提交其夫朱永强为房屋所有权人,坐落在怀柔区于家园一区4号楼的房屋证明及北京市怀柔区泉河街道办事处馥郁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褚淑玲现居住在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一区小区4号楼6单元402室,系我社区居民,自2000年至今一直在我社区居住。对此被告方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另原告称,其为怀柔区财政局从事保洁工作,月工资1600元,没有劳动合同,受伤后公司全部扣发了工资,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不能提供误工证明。对此被告方认为原告没有收入减少的证明,对原告误工费的意见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关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保险限额的,由侵权人承担。本案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该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原告褚淑玲的合理损失。本案中,肇事车辆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残疾赔偿金9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故原告撤回对其的起诉,二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失,根据责任划分比例,由被告缐小亮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以及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部分,应由缐小亮承担。在本案中,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65756.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鉴定费2450元系合理损失,被告方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结合原告的误工期限及实际减少的收入,原告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因其未向本院提交交通费票据,本院酌定为300元。原告主张护理费,结合其向本院提交的护理费发票、原告伤情及医嘱,本院酌定为13110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请求的合法性且被告不同意给付,本院不予考虑。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根据其提交的居住证明、房产证和结婚证,本院认为,原告的户口性质虽为农业,但其从2000年起就长期生活在城镇,故被告认为应该按照农业户口标准计算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北京市城镇居民2014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原告年龄及伤残综合赔偿指数,再扣除已经由交强险赔付的98000元,原告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结合原告提交的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西台下村村民委员会和北京市公安局庙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告主张合理,本院不持异议。被告缐小亮为原告垫付的20000元医药费,原告同意直接返还给被告缐小亮,本院不持异议。上述费用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比例,被诉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商业三者险约定的内容赔偿原告188227.76元,未超出保险限额,被告缐小亮不需要承担。但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范围,应由被告缐小亮承担1225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褚淑玲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十八万八千二百二十七元七角六分。二、被告缐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褚淑玲鉴定费一千二百二十五元。三、原告褚淑玲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缐小亮为其垫付的医疗费二万元。四、驳回原告褚淑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三十元,原告褚淑玲负担一百一十元(已交纳);由被告線小亮负担二千零二十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永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