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印海与张海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印海,张海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周印海。委托代理人杨振辉,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印海与被告张海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原告已获得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