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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印海与张海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印海,张海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周印海。委托代理人杨振辉,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印海与被告张海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原告已获得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