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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薛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3113号原告:薛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彦  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梓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