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薛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3113号原告:薛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彦 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梓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