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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四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焕全与宜城市耀江置业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四初字第00395号原告李焕全,个体工商户。被告宜城市耀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前进路。法定代表人:周斌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新桃,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焕全诉被告宜城市耀江置业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宜城市耀江置业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73806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原告李焕全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宜城市耀江置业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7000000元及利息,共计34380600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焕全诉被告宜城市耀江置业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为34380600元及利息,已超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宗清审判员  冯玉林审判员  许洪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红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