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洪强与刘连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强,刘连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商初字第280号原告王洪强,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刘连胜,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强与被告刘连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考虑到各方面关系,为以后各方面关系融洽发展,自愿以后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王洪强负担。审 判 长 张 菁审 判 员 吴洪花人民陪审员 庞林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