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许明全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明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683号罪犯许明全,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4日作出(2004)饶中刑一重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许明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明全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05年8月5日,以(2005)赣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0月22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赣监刑执字第45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月25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赣监刑执字第5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2月15日、2014年5月9日分别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一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明全在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1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许明全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许明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明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代理审判员 贾 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