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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自朴与胡宗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朴,胡宗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李自朴,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1日,初中文化程度,民乐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胡宗会,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0日,文化程度不详,民乐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自朴与被执行人胡宗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胡宗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宗会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胡宗会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宗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行南古分理处的账号6228413630132217817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龑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