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樊丙权、刘海霞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樊丙权。被执行人刘海霞(系樊丙权之妻)。被执行人沈阳昂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东湖街28号。法定代表人刘明雨,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23655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7862元、执行费26055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海霞、樊丙权、沈阳昂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海霞、樊丙权、沈阳昂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2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