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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陈现猛、陈现华等与陈荣吉、陈荣仁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陈现猛,农民。原告陈现华,农民。原告陈家全,农民。原告陈现友,农民。原告陈现勇,农民。原告盘维贤,农民。原告陈友凤,农民。原告陈现猛、陈现华、陈家全、陈现友、陈现勇、盘维贤、陈友凤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柳泽溪,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吉,农民。被告陈荣仁,农民,1992年3月27日从富川自治县新华乡陈家村迁出,现无法查明其身份信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现猛、陈现华、陈家全、陈现友、陈现勇、盘维贤、陈友凤诉被告陈荣吉、陈荣仁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现猛、陈现华、陈家全、陈现友、陈现勇、盘维贤、陈友凤于2015年9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是相邻居住关系,为化解矛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现猛、陈现华、陈家全、陈现友、陈现勇、盘维贤、陈友凤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现猛、陈现华、陈家全、陈现友、陈现勇、盘维贤、陈友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现猛、陈现华、陈家全、陈现友、陈现勇、盘维贤、陈友凤负担。审 判 员 欧阳家福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杨 如 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易 路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