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初字第4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耿淑兰与耿培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淑兰,耿培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4935号原告耿淑兰,1950年2月生,汉族。被告耿培峰,1969年11月生,汉族。原告耿淑兰诉被告耿培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耿淑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耿淑兰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朱军麟审 判 员 李勇辉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