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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初字第4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耿淑兰与耿培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淑兰,耿培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4935号原告耿淑兰,1950年2月生,汉族。被告耿培峰,1969年11月生,汉族。原告耿淑兰诉被告耿培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耿淑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耿淑兰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朱军麟审 判 员  李勇辉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