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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93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