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93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