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新工大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工大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宝,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新工大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向臣,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新工大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回款1万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崇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