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立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于保庆,该公司总工程师。被告沈立顺。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立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韩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袁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