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高国才与倪付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才,倪付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707号原告高国才。被告倪付其。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才与被告倪付其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