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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高国才与倪付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才,倪付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707号原告高国才。被告倪付其。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才与被告倪付其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