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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天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恒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27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天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林廷金,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恒进,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天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恒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恒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恒进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恒进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