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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一屹纸箱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一屹纸箱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491号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启军。委托代理人:陈阁成。被告:台州市路桥一屹纸箱厂。负责人:李雪红。组织机构代码:××。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一屹纸箱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庄祎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