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小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843号原告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彭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三芹,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王小菊,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