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随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