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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随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