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国斌诉被告刘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斌,刘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刘国斌被告刘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斌诉被告刘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重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晨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