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稳与被告王磊磊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代奇,男,48岁,永济市法学会驻会理事。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李奎奎审 判 员 齐肖霖代理审判员 荆鑫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晶晶 百度搜索“”